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0日       来源:      阅读:710次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 HACCP原理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人力资源、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检验、追溯与撤回。

本技术要求配合 GB/T 22000 以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适用于对此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和认证。

本技术要求用于认证目的时,应与 GB/T22000 一起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648  饲料标签

GB 13078  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

GB 14880  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19424 植物饲料添加剂

GB/T 22000 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 26687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食品安全法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8) 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第98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同GB/T22000 中相 关术语。

3.1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化学合成或者天 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3.2 化学合成添加剂

 

通过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发生包括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所 得到的物质。

3.3 天然食品添加剂

 

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经提取所得天然物质。

 

3.4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 般饲料添加剂。

3.5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成分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3.6 一般饲料添加剂

 

为保证或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3.7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 天然植物饲料添加剂

以一种或多种天然植物全株或部分为原料,经物理提取或生物发酵法加工,具有营养、 促生长、提高饲料利用率和改善动物产品品质等功效的饲料添加剂。

4  人力资源

4.1  食品安全小组

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应具备多学科的知识和建立与实施食品及饲料添加剂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经验,包括食品卫生质量控制、产品研发、工艺制定、原辅料采购、生产控制、检验、设备维护、仓储运输、产品销售等知识、技能或工作经验。

4.2  人员能力、意识与培训

4.2.1  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有守法意识,理解HACCP原理、前提方案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4.2.2  企业应具备满足需要的添加剂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艺人员; 

4.2.3  从事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检验等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 

4.2.4  采购人员应具备识别原辅材料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

4.2.5  企业应制定和实施人员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持续满足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掌握添加剂安全卫生知识和技能。从事产品研发、原辅料验收、配料、混合、杀菌、包装操作的人员应持续满足岗位能力要求; 

4.2.6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时复审。 

4.3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4.3.1  人员健康 

a) 应执行食品安全法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b)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产品的工作;

c) 必要时应做临时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d) 应建立日常员工健康报告制度,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报告身体健康、疾病或受伤状况,卫生管理人员应对之加以关注和检查; 

应建立并保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4.3.2 个人卫生  

4.3.2.1 与产品直接接触人员,不应留长指甲,应勤理发、勤洗澡、勤更衣; 

4.3.2.2 不同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宜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装,人员进入车间应更衣,穿工作服和鞋、戴工作帽,工作服应遮住外衣,头发不外露,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物品带入车间;应洗手、消毒; 

4.3.2.3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 上岗后,若处理被污染的产品或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应重新洗手消毒;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卫生间,离开车间时应换下工作服; 

4.3.2.4 更衣室及与更衣室相连的卫生间内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4.3.2.5 工作帽、服、鞋应集中管理、消毒,统一发放,宜建立洗衣房; 

4.3.2.6 进入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注:4.3.2条款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参照使用。

5  前提方案

5.1  基础设施及维护

5.1.1  厂区环境

5.1.1.1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场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5.1.1.2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

5.1.1.3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符合所加工的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工艺流程和加工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5.1.1.4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

5.1.1.5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1.2  车间及设施设备

5.1.2.1  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5.1.2.2  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包装场所和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场所,其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1—2°,内设窗台或不设窗台,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5.1.2.3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l: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5.1.2.4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u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 Lu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 Lux。产品暴露操作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除外;

5.1.2.5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5.1.2.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5.1.2.6 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5.1.2.7  在生产、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理学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应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5.1.2.8  食品加工助剂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车间从业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有微生物指标的还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

5.1.2.9 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微生物指标的,应设有专用包装场所,其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5.1.3  包装, , 

5.1.3.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5.1.3.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5.1.3.3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5.1.3.4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5.1.3.5  预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5.1.3.6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GB10648 的要求;

5.1.3.7  应在标签上载明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 “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字样。

5.1.4  贮存 

5.1.4.1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贮存库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应设有防鼠、防虫设施, 并定期消毒;

5.1.4.2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5.1.4.3  保存温度应符合产品贮存特性的要求;

5.4.1.4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5.1.5  运输 

5.1.5.1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添加剂的物品混装;

5.1.5.2  运输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5.2   其他前提方案

5.2.1接触添加剂(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工器具的水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2.2 接触添加剂的设备、设施、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

5.2.3 确保添加剂免受交叉污染;

5.2.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2.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污染 物对添加剂造成安全危害;

5.2.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5.2.7 保证与食品添加剂接触的人员的健康和卫生;

5.2.8 对鼠害、虫害实施有效控制;

 

6   关键过程控制

 

6.1  原辅料控制

 

6.1.1  原辅料的选择

食品添加剂原料的选择及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GB26687的规定,药食同源食品及新资源食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辅料应使用食品或相应级别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GB13078;

使用半成品原料或复合型的原辅料,应明确其详细组成成分,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6.1.2  原辅料的验收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的验收准则,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原料应重点关注重金属、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植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含量控制;动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以及兽药残留含量控制;

进口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添加剂的各种原料,应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资质证明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6.2  加工

6.2.1  投料 

6.2.1.1  投料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进行感官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6.2.1.2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记录备查;

6.2.1.3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

6.2.2  加工

6.2.2.1  生物法工艺应严格控制菌种的活度、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化学法工艺应严格控制投料顺序、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

6.2.2.2  混合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6.2.2.3  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

6.2.2.4  采取萃取工艺时,应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6.3  包装

 

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可能混入物理危害的固体产品在包装前宜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7  检验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 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文件、检验设施和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

7.3 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应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留样,样品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5.1.3.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5.1.3.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5.1.3.3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5.1.3.4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5.1.3.5  预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5.1.3.6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GB10648 的要求;

5.1.3.7  应在标签上载明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 “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字样。

5.1.4  贮存 

5.1.4.1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贮存库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应设有防鼠、防虫设施, 并定期消毒;

5.1.4.2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5.1.4.3  保存温度应符合产品贮存特性的要求;

5.4.1.4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5.1.5  运输 

5.1.5.1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添加剂的物品混装;

5.1.5.2  运输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5.2   其他前提方案

5.2.1接触添加剂(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工器具的水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2.2 接触添加剂的设备、设施、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

5.2.3 确保添加剂免受交叉污染;

5.2.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2.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污染 物对添加剂造成安全危害;

5.2.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5.2.7 保证与食品添加剂接触的人员的健康和卫生;

5.2.8 对鼠害、虫害实施有效控制;

 

6   关键过程控制

 

6.1  原辅料控制

 

6.1.1  原辅料的选择

食品添加剂原料的选择及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GB26687的规定,药食同源食品及新资源食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辅料应使用食品或相应级别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GB13078;

使用半成品原料或复合型的原辅料,应明确其详细组成成分,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6.1.2  原辅料的验收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的验收准则,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原料应重点关注重金属、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植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含量控制;动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以及兽药残留含量控制;

进口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添加剂的各种原料,应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资质证明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6.2  加工

6.2.1  投料 

6.2.1.1  投料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进行感官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6.2.1.2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记录备查;

6.2.1.3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

6.2.2  加工

6.2.2.1  生物法工艺应严格控制菌种的活度、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化学法工艺应严格控制投料顺序、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

6.2.2.2  混合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6.2.2.3  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

6.2.2.4  采取萃取工艺时,应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6.3  包装

 

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可能混入物理危害的固体产品在包装前宜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7  检验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 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文件、检验设施和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

7.3 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应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留样,样品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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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5.1.3.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5.1.3.3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5.1.3.4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5.1.3.5  预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5.1.3.6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GB10648 的要求;

5.1.3.7  应在标签上载明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 “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字样。

5.1.4  贮存 

5.1.4.1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贮存库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应设有防鼠、防虫设施, 并定期消毒;

5.1.4.2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5.1.4.3  保存温度应符合产品贮存特性的要求;

5.4.1.4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5.1.5  运输 

5.1.5.1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添加剂的物品混装;

5.1.5.2  运输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5.2   其他前提方案

5.2.1接触添加剂(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工器具的水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2.2 接触添加剂的设备、设施、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

5.2.3 确保添加剂免受交叉污染;

5.2.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2.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污染 物对添加剂造成安全危害;

5.2.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5.2.7 保证与食品添加剂接触的人员的健康和卫生;

5.2.8 对鼠害、虫害实施有效控制;

 

6   关键过程控制

 

6.1  原辅料控制

 

6.1.1  原辅料的选择

食品添加剂原料的选择及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GB26687的规定,药食同源食品及新资源食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辅料应使用食品或相应级别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GB13078;

使用半成品原料或复合型的原辅料,应明确其详细组成成分,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6.1.2  原辅料的验收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的验收准则,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原料应重点关注重金属、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植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含量控制;动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以及兽药残留含量控制;

进口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添加剂的各种原料,应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资质证明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6.2  加工

6.2.1  投料 

6.2.1.1  投料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进行感官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6.2.1.2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记录备查;

6.2.1.3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

6.2.2  加工

6.2.2.1  生物法工艺应严格控制菌种的活度、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化学法工艺应严格控制投料顺序、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

6.2.2.2  混合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6.2.2.3  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

6.2.2.4  采取萃取工艺时,应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6.3  包装

 

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可能混入物理危害的固体产品在包装前宜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7  检验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 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文件、检验设施和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

7.3 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应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留样,样品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5.1.3.1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5.1.3.2  包装容器和包装物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保证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破损;

5.1.3.3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不得重复使用,除非包装是用易清洗的、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

5.1.3.4  内、外包装物料应分库存放,包装物料库应干燥、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5.1.3.5  预包装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要求;

5.1.3.6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应符合GB10648 的要求;

5.1.3.7  应在标签上载明添加剂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以及 “食品添加剂”或“饲料添加剂”字样。

5.1.4  贮存 

5.1.4.1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必须分库存放,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应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贮存库内应保持整齐、清洁,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应设有防鼠、防虫设施, 并定期消毒;

5.1.4.2  库内物品与墙壁距离不少于 30 cm,与地面距离不少于 10 cm,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分垛存放,标识清楚;

5.1.4.3  保存温度应符合产品贮存特性的要求;

5.4.1.4  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管理;

5.1.5  运输 

5.1.5.1  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符合有关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晒措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运输时不得与其他可能污染添加剂的物品混装;

5.1.5.2  运输过程中应根据产品特点保持适宜的温度;

5.2   其他前提方案

5.2.1接触添加剂(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或设备工器具的水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5.2.2 接触添加剂的设备、设施、器具、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清洁、卫生和安全;

5.2.3 确保添加剂免受交叉污染;

5.2.4 保证操作人员手的清洗消毒,保持洗手间设施的清洁;

5.2.5  防止润滑剂、燃料、清洗消毒用品、冷凝水及其它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的污染 物对添加剂造成安全危害;

5.2.6 正确标注、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5.2.7 保证与食品添加剂接触的人员的健康和卫生;

5.2.8 对鼠害、虫害实施有效控制;

 

6   关键过程控制

 

6.1  原辅料控制

 

6.1.1  原辅料的选择

食品添加剂原料的选择及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GB26687的规定,药食同源食品及新资源食品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代替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辅料应使用食品或相应级别的产品;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卫生标准GB13078;

使用半成品原料或复合型的原辅料,应明确其详细组成成分,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6.1.2  原辅料的验收

企业应建立原辅料的验收准则,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要求。化学原料应重点关注重金属、砷等有害物质的含量控制;植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农药残留、霉菌毒素等含量控制;动物性原料应重点关注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以及兽药残留含量控制;

进口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生产添加剂的各种原料,应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资质证明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6.2  加工

6.2.1  投料 

6.2.1.1  投料前的原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进行感官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

6.2.1.2  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记录备查;

6.2.1.3  原辅料进入生产区,必须经过物料通道进入。凡进入洁净厂房、车间的物料必须除去外包装,若外包装脱不掉则要擦洗干净。

6.2.2  加工

6.2.2.1  生物法工艺应严格控制菌种的活度、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化学法工艺应严格控制投料顺序、pH值、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

6.2.2.2  混合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工艺参数,确保物料混合均匀;

6.2.2.3  杀菌过程应严格控制温度、时间、压力等工艺参数,确保达到杀菌效果;

6.2.2.4  采取萃取工艺时,应控制溶剂的残留量。

6.3  包装

 

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有可能混入物理危害的固体产品在包装前宜设置金属探测器,使用前及使用过程中要定时校准。

7  检验

 

7.1 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7.2 检验机构应配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文件、检验设施和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校准或检定。

7.3 应制定原料及包装材料的品质规格、检验项目、验收标准、抽样计划(样品容器应适当标示)及检验方法等,并实施。

7.4 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性样品,按相应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凭检验合格报告入库和放行销售。

7.5应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留样,样品应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室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6 委托外部实验室承担检验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受委托的外部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备完成委托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8  产品追溯与撤回

8.1 应建立且实施可追溯性系统,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生产和交付记录的关系。应按规定的期限保持可追溯性记录,以便对体系进行评估,使潜在的不安全产品得以处理。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顾客要求。 

8.2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建立产品撤回程序,验证撤回方案的有效性,并按规定予以记录。

8.3 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