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娄政发〔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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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和重新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娄政发〔2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对部分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20〕3号)

(二)《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娄政函〔2021〕37号)

(三)《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的通知》(娄政发〔2017〕18号)

二、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对《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中心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22〕27号)作出修改

1. 将第二条中的“居民住户”修改为“住户”。

2. 将第四条修改为“‘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纵向原则上为临街单位(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店、住户的建筑物门前外侧至人行道外路沿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具体以‘门前三包’责任书确定的合理范围为准);横向为建筑物总长及周边空地;立面为建筑物的外立面。”

3. 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包美化维护:做到建筑物外立面、门牌号、玻璃橱窗、广告招牌、灯光亮化、电子显示屏、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等设施设备整洁美观,并保持完好。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在门前花坛内堆放垃圾杂物,不擅自修剪砍伐树木,不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4. 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主体责任。市区两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是组织落实‘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与娄底中心城区所有临街单位、门店业主或经营户、住户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统一悬挂‘门前三包’标志牌。娄底中心城区所有临街单位、门店业主或经营户、住户对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美化维护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配合责任。新闻媒体机构配合监管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门前三包’工作的良好氛围,并对违反‘门前三包’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临街单位、门店业主或经营户、住户、物业服务企业等配合环卫、市政、园林等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收集、清扫保洁,以及市政和绿化景观等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邮政、电信、供电、有线电视等单位按照所属业务和产权(含使用、管理),结合‘门前三包’责任制,做好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门前三包’的有关工作。”

5. 删除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定期组织党政机关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对《娄底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娄底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作出修改并重新公布,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1. 将文件中的“政府法制部门”“法制部门”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2.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公布,根据省政府令第289号、第310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 删除第二条第三款。

4.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 第六条增加四项,作为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内容为“(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十)柔性执法清单制度的落实及动态调整情况;(十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执行情况;(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和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6. 删除第七条。

7.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8. 删除第十四条中的“监察”。

9.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专项监督”修改为“抽查,开展专项监督”。

10.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根据规定在相关考核中予以扣分。行政执法机关拒不配合监督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

11. 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由监察部门”。

根据以上修改,对相关文件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重新公布下列规范性文件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18〕36号),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文件修改内容的失效期与对应文件的失效期一致。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